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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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點
新建房屋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備文檢具地籍圖謄本、土地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建造執照申請書、平面圖(包括位置圖)及設計圖各三份,向當地工務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造執照後,始可動工營建。(二)建築工程完竣後,向當地主管工程機關,請領房屋使用執照。(三)房屋使用執照核發,建築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應即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