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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 第 26 點

    取得國有土地後,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於期限內向地政機關申辦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或同一房屋坐落之土地,如符合土地合併登記要件,且財產性質及取得方式相同,為便於管理,得向地政機關申請合併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