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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 第 25 點

    各機關取得財產後,應按財產分類編號逐一黏訂標籤,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同類型之財產,應將標籤劃一黏訂於顯明處。但依財產特性或管理需要,得選定適當處黏訂。
    (二)標籤式樣如附件一,各機關得視需要增設欄項。
    (三)標籤之質料須經久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