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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 第 20 點

    各機關應依國產法第二十一條及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產籍要點)規定設置國有財產資料卡、明細分類帳及相關簿冊。
    財產因新增或異動,應分別填造財產增加單、財產移動單、財產增減值單或財產減損單作為登記憑證,辦理產籍登記;其登記憑證格式、處理流程、財產價值之登記等有關產籍管理事項,依產籍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