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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 第 19 點

    財產分類及數量之編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類編號:依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類、項、目、節、號編之。
    (二)數量編號:於分類編號後,依各個體財產名稱、購置數量、次序先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