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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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點
各機關於國內接受捐贈財產,應檢附捐贈者同意捐贈之意思表示文件及捐贈財產之基本資料,並說明有無附有負擔及使用用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附有負擔者:依國產法第三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層報行政院核定並指定主管機關後,由主管機關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二)無附有負擔者:逕以各接受捐贈機關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依國產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