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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 第 11 點

    各機關財產增置之方式如下:
    (一)採購:以購買或營造方式取得者。
    (二)撥入:由其他機關有償或無償撥交本機關者。
    (三)孳生:指動物之繁殖者。

    (四)其他:如接管、沒收、徵收、接受捐贈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者。
    依前項第一款取得者,其程序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財產增置後,應填具財產增加單,辦理財產產籍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