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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

  • 第 7 點

    擇定之通行範圍已有使用情事或為共有土地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有其他使用權人:除國有土地係提供他人通行、委託管理、認養外,申請人應取得使用權人之書面同意申請通行;屬民法第七百八十九條規定應提供通行之國有土地,倘袋地係因辦理機關讓與或分割形成,且經申請人表達取得使用權人之書面同意有困難者,辦理機關應協助協調。

    (二)申請人占用:申請人應清除與通行無關之地上物。

    (三)他人占用:屬原住民申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範圍者,申請人應取得占用人之書面同意申請通行,其餘土地,申請人應切結承諾自行排除妨礙。

    (四)未分管之共有土地:辦理機關同意通行權人使用時,應請通行權人另行向他共有人申請同意。

    申請人依前項各款規定需取得書面同意申請通行者,辦理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提供原使用權人或占用人之個人資料,併告知申請人利用個人資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違者應依同法規定受罰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應同時副知使用權人或占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