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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審查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讓售案件補充規定

  • 前言:

    自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增訂以來,本局為協助各分支機構解決實務上遭遇之問題,曾召開數次檢討會及辦理業務檢核,並分別就各分支機構所提問題核定處理原則或解釋函。考量相關補充規定眾多且分散,為利實務作業時有完整之審查依據,爰將上述處理原則及解釋函修正整併為本補充規定,並依審查內容區分為以下六大類:一、讓售範圍之認定;二、讓售範圍之分割、分管;三、讓售對象及分戶之認定;四、證明文件之認定;五、計價;六、其他。茲將本補充規定之用語說明如下:

    ※本法-指國有財產法。本條-指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
    ※注意事項-指辦理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讓售案件注意事項。
    ※執行機關-指本局各分支機構。
    ※主體建物所有人-指依本條申購國有土地之主體建物所有人,且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前取得該建物所有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