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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

  • 第4點

    各宿舍管理機關辦理居住事實之查考作業,得視需要採取下列輔助措施:

    (一)設置門禁管制人員或設施:由門禁管理人員登記或蒐集門禁管制之紀錄。
    (二)查核出入境登記資料:協請有關機關提供出入境紀錄資料供查對。
    (三)調閱用水、用電紀錄:研判有無經常居住使用。
    (四)檢視屋況:房屋及庭院外觀有無異常髒污、雜草叢生、久無打掃清理跡象者。
    (五)實施訪問:拜訪警政單位、鄰、里長、鄰居、管理委員會等適當單位或人員,蒐集相關資料。
    (六)其他:管理機關自行訂定適當之輔助查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