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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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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
第3點
各宿舍管理機關每年至少應辦理二次居住事實之查考作業,其原則如下 :
(一)定期或不定期由事務管理單位或會同相關單位人員,經簽報機關首長派員實地訪查各宿舍借用人居住情形。
(二)派員實地訪查時,如該戶宿舍無人在家,除現場留置通知單請借用人限期回覆外,並再以掛號郵寄方式通知宿舍借用人限期回覆。
(三)如訪查結果及相關資料不足認定時,得視必要再辦理訪查。
(四)宿舍借用人如有出國、至大陸地區或住院等特殊情形,應適時通知管理機關,俾利查考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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