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

  • 第3點

    各宿舍管理機關每年至少應辦理二次居住事實之查考作業,其原則如下 :

    (一)定期或不定期由事務管理單位或會同相關單位人員,經簽報機關首長派員實地訪查各宿舍借用人居住情形。
    (二)派員實地訪查時,如該戶宿舍無人在家,除現場留置通知單請借用人限期回覆外,並再以掛號郵寄方式通知宿舍借用人限期回覆。
    (三)如訪查結果及相關資料不足認定時,得視必要再辦理訪查。
    (四)宿舍借用人如有出國、至大陸地區或住院等特殊情形,應適時通知管理機關,俾利查考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