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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

  • 第2點

    本原則所稱宿舍如下:
    (一)首長宿舍。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
    (三)多房間職務宿舍。
    (四)七十二年五月一日前配住之眷屬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