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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

  • 第 26 點

    管理區分為「待勘查」且子管理區分為空白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得運用相關圖資套疊判讀地上物狀況結果或依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表(以下簡稱地籍調查表)所載土地使用狀況辦理產籍資料異動,免依本作業程序辦理實地勘查相關作業。

    依前項規定辦理者,辦理方式如下:

    (一)運用相關圖資套疊判讀地上物狀況:經判讀結果全筆為空地、道路、水溝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者,得將判讀結果視為勘查成果,據以辦理產籍資料異動,並於產籍加註「地上物資料及管理區分係套疊圖資判讀登錄」,及將加註判讀日期之圖資套疊成果圖、異動後之產籍表隨案歸檔。

    (二)依地籍調查表所載土地使用狀況:屬已實施地籍圖重測者,洽土地登記機關取得重測單位編造之地籍調查表,依所載土地使用狀況辦理產籍資料異動,並於產籍加註「地上物資料及管理區分係依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表登錄」,及將地籍調查表、異動後之產籍表隨案歸檔。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產籍資料異動之土地,嗣後如受理相關申請案件,仍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實地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