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協議調整地形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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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點
經協議調整地形成立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合併使用證明書及協議書。(二)協議調整地形後,土地價值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查估,土地價值有增減時,互相找補,且應由調整後土地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繳納土地增值稅。(三)由申請人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界址調整複丈及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四)協議調整地形之複丈、登記及權利書狀等費用由執行機關及申請人雙方平均分攤,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