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協議調整地形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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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
執行機關應以國、私有土地臨道路且均能單獨建築及下列方式調整地形:
(一)屬合併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者:
1、按原合併使用證明書之合併使用範圍調整之。
2、原位次原面積調整。
3、方整為原則。
(二)屬合併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者:
1、按原合併使用證明書之合併使用範圍調整之。
2、按雙方原面積調整。
(三)屬合併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者:
1、按原合併使用證明書之合併使用範圍或併同鄰接之國有土地調整之。
2、按雙方原面積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