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

  • 第 10 點

    通行償金收訖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同意通行權人申請退還:

    (一)通行權人已無通行需要,得自其騰空返還土地當日起,按日數比例無息退還未到期之償金。

    (二)通行權人取得通行土地之所有權或其他使用權者,得自其取得土地所有權或其他使用權當日起,按日數比例無息退還未到期之償金。

    (三)申請指定建築線案件,經完成建築線指定,因未領得建築執照,或建築執照經變更、撤銷或註銷,已無需利用通行土地指定建築線者,得自申請之日起,按日數比例無息退還未到期之償金。

    同意通行土地經依法撥用或移交其他機關,或依規定處分所有權移轉他人時,辦理機關應通知通行權人,已收取之償金不予退還,並同時副知撥用或移交機關或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同意通行之範圍。

    同意通行土地已依法撥用或移交其他機關後,通行權人遇有第一項各款情形申請退還償金時,由辦理機關洽土地管理機關確認後,依該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