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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

  • 第 9 點

    通行償金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僅提供通行者:按同意通行當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一次計收五十年,得准分期繳納,期限屆滿後不再收取償金。但屬第五點情形者,以當期申報地價加四成後據以計算。

    (二)提供指定袋地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者:按同意通行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百分之三十,加計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六十年之總金額,一次計收,不得分期繳納,期限屆滿後不再收取償金。但屬第五點情形者,以當期申報地價加四成後據以計算。

    (三)通行期間,通行權人要求變更通行位置時,應重新依規定申請並計收償金。

    (四)同一範圍之國有土地,經分別受理申請通行者,應逐案計收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