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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

  • 第 8 點

    辦理機關同意通行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申請人繳納通行償金及填具切結書承諾下列事項:(通知函範例格式如附件一、二,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四)

    (一)國有土地僅供通行,倘需申請袋地之建築執照,絕不將國有土地列入其建築基地範圍。

    (二)因通行或設置通行相關設施損害他人或辦理機關權益者,申請人自行負責處理。

    (三)通行範圍遭他人占用或妨礙時,屬原住民申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範圍者,申請人應取得占用人之書面同意申請通行,其餘土地,申請人自行排除。

    (四)申請人需於國有土地設置通行相關設施者,應先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辦理機關同意。相關設施之設置費用、施工安全及維護管理責任均由申請人負擔。

    (五)申請人申請提前返還國有土地時,相關設施除辦理機關同意保留並經申請人贈與國有者得免移除外,均依辦理機關通知如期騰空,返還國有土地。

    (六)繳納通行償金後,相關退款作業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七)袋地日後如有其他通路,願主動通知辦理機關並無條件配合辦理機關收回國有土地,絕不要求任何補償。

    (八)國有土地日後如有公用需要或依規定處分,申請人配合辦理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或所有權移轉,絕不提出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九)袋地日後如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移轉致通行權人變更時,申請人絕不以已非袋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為由,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償金;尚未繳納之分期償金,申請人應與袋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之受讓人會同申請變更通行權人名義及分期付款方式,或由雙方協議其中一方一次繳清償金,未辦理者,仍由申請人繼續按期繳納,絕不提出異議。

    辦理機關通知申請人繳納通行償金及填具切結書時,國有土地已受理涉及管理權變更或所有權移轉案件者,辦理機關應併前項通知函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