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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注意事項

  • 第 21 點

    執行機關認符合得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之案件,於依前點規定函報主辦機關之日起,暫緩審理都市更新範圍內國有非公用房、地申租、購案及辦理標售、標租作業,俟財政部或主辦機關核示結果,再予續處。
    執行機關於接獲財政部核定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案件函之日起,停止受理都市更新範圍內國有非公用房、地申租、購案及辦理標售、標租作業。已公告標售、標租者,應予停標;原已受理租、購之案件,應予註銷。
    前二項國有非公用房、地申租、購案件,已通知訂約或繳款者,應繼續辦理至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