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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注意事項

  • 第 20 點

    符合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三項規定,得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之國有土地,除實施者已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請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審議者外,執行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更新單元(含擬劃定)範圍內國有土地面積達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五分之四者,應研提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之意見並檢送評估表(格式詳附表)、地籍圖、地籍地形套繪圖等資料函報主辦機關。
    (二)更新單元(含擬劃定)範圍內國有土地面積達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未達五分之四,且符合下列條件者,除都市更新事業申請人已取得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各超過十分之一同意比例者外,應研提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之意見並檢送評估表、地籍圖、地籍地形套繪圖等資料函報主辦機關:
    1、國有土地出租、占用面積合計未達國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一。
    2、國有土地違占建戶、承租戶合計未達三十戶。
    3、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人數均未達三十人。
    (三)前款都市更新事業申請人已取得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各超過十分之一同意比例者,應請都市更新事業申請人提供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登記謄本、該等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並出具切結書具結所取具之同意書屬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四)第二款租、占面積及人數之計算,依下列方式辦理:
    1、國有土地出租、占用面積合計未達國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一,該三分之一按百分之三十四計算,所得之數據非整數者,小數部分採無條件進位法。
    2、國有土地違占建戶、占用面積及承租戶、出租面積依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所載內容統計;其中戶數部分,按一門牌為一戶統計。如系統資料不明,應先辦理勘查。屬公用財產者,應洽請各該管理機關查明。
    3、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依地政機關登記謄本所載人數統計。如建築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則以現場貼掛門牌或政府機關提供之建築物相關查詢系統(如臺北市地理資訊網),按一門牌為一人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