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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注意事項

  • 第 19 點

    都市更新事業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且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國有公共設施用地將變更都市計畫為非公共設施用地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屬都更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共同負擔之七項公共設施用地:依處理原則第十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辦理。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用地: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當時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作為價值評估之基礎,並按更新後應分配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房、地或權利金方式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