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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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點
執行機關將申請分配意見函告實施者時,應一併告知下列事項:
(一)申請分配之位置與其他權利人有重複情形時,請實施者於辦理公開抽籤前,先行協調。(二)更新單元內有簽訂買賣契約、辦理分期繳價,及處理申請讓售中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者,請實施者於承購人繳清價款取得土地所有權後,配合該承購人意願,協調房、地分配事宜。(三)依權利變換計畫審議或核定結果,國有土地應分配之權利價值,與實際已申請分配總值不同,執行機關需調整分配標的時,實施者應配合之,並以不補繳差額價金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