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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注意事項

  • 第 13 點

    依處理原則第五點規定得讓售實施者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於實施者繳價承購前,執行機關仍應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並按應有之權利價值申請分配更新後之房、地。
    前項土地,不得同意實施者僅就部分土地繳價承購。
    第一項土地於建築主管機關核發更新案建造執照之日起,執行機關停止受理實施者申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