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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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點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執行機關得委託專業或技術服務廠商(含團體或機構)提供專業或技術性協助:
(一)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合計達五百平方公尺。(二)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合計達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比例二分之一。(三)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合計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而實施者提供預估國有非公用土地更新後權利價值達新臺幣一億元。(四)權利變換計畫之共同負擔比例高於百分之五十。(五)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經費涉及特殊規劃費用之提列,例如綠建築、智慧型建築設計等。前項委託案於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決定後結案。審議期間,執行機關得視需要,要求受託單位陪同出席會議。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包括符合第三點第二項規定之國有公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