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注意事項

  • 第 3 點

    申請劃定更新單元範圍內國有公用土地,執行機關應函請各該管理機關依處理原則第七點規定辦理,並限期回復是否保留公用、地上物是否為眷舍及使用情形等管理現況,據以研議參與都市更新事宜。
    前項國有公用土地經管理機關函復無保留公用需要,於完成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及移交主辦機關接管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由執行機關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表達意見及辦理申請分配作業:

    (一)尚未向主辦機關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經管理機關陳報其主管機關確定無保留公用需要,將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主辦機關接管,且同意委託執行機關參與都市更新者。
    (二)已向主辦機關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經管理機關同意委託執行機關參與都市更新者。
    (三)財政部已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