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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注意事項

  • 第 2 點

    都市更新主管機關為劃定更新地區或單元,徵詢範圍內國有土地(含公用及非公用土地,下同)是否有使用計畫或同意劃入時,屬公用土地部分,執行機關應請其逕洽各該管理機關,並依第三點規定辦理;屬非公用土地部分,執行機關應先查明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資料後,依下列規定函復:

    (一)原則同意劃入。但經選定設定地上權、或報經主辦機關同意辦理改良利用者,不同意劃入。

    (二)符合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三項得主導辦理都市更新者,研議是否主導辦理都市更新。

    前項國有非公用土地依處理原則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應參與分配更新後之房、地者,執行機關函復時應一併函請徵詢時之申請人或實施者於舉辦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聽會前,提供先期規劃(含產品定位)草案,及與執行機關洽商建築規劃與權利分配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