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寺廟教堂申請受贈國有不動產有關使用事實認定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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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點
依第四點規定辦理公告之案件,於公告期間經他人以書面提出異議,且附有反證者,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異議有關資料,函復申請贈與之寺廟教堂,請該寺廟教堂另行檢證,並副知國產署。
依第四點規定辦理公告之案件,於公告期間經他人以書面提出異議,且附有反證者,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異議有關資料,函復申請贈與之寺廟教堂,請該寺廟教堂另行檢證,並副知國產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