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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寺廟教堂申請受贈國有不動產有關使用事實認定作業原則

  • 第 6 點

    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符合第三點規定,或依第四點規定經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或異議不能成立者,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公告文、異議處理結果,連同贈與辦法第四條規定之申請書表等文件,一併查核加註意見,轉報國產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