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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寺廟教堂申請受贈國有不動產有關使用事實認定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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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為處理寺廟教堂申請受贈國有不動產案件,依據「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以下簡稱贈與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審查寺廟教堂是否於臺灣光復前已存在,以及國有不動產是否於臺灣光復前已為該寺廟教堂所使用,特訂定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