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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

  • 第 4 點

    綠美化案件經執行機關同意辦理者,執行機關應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契約(以下簡稱契約,格式如附件一、二),契約存續期間,倘需新增委託管理或認養之土地標的,應重新簽訂契約。

    綠美化案件之申請人非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政府時,執行機關依前項規定同意辦理前,應以書面徵詢或邀請地方政府辦理會勘提供意見,確認地方政府無受託管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