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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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
國有非公用土地,於無處分利用計畫前,得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同意他人以委託管理或認養方式施以綠美化、代為整理維護環境(以下簡稱綠美化案件),其有下列情形者,並應符合各該款規定:
(一)有占用情形,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1、地上為花草樹木,經占用人申請及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並切結願將花草樹木贈與國有及負責維護該花草樹木。
2、地上為其他占用物,申請人為中央機關或地方政府,且承諾於一定期限內排除該占用物。
(二)共有土地,須取得他共有人之同意,或先與共有人協議分割、分管後再辦理。
(三)處理得款應撥交他機關之土地,應先徵得該機關同意。
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僅得依前項委託地方政府管理,其使用應符合國家公園有關法令規定,並徵得該管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