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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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點
管理機關得製定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受理申請利用: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範圍(得佐以圖示)。
(二)使用時段或期間。
(三)利用費及其計收基準。
(四)活動內容或使用用途。
(五)使用說明或注意事項。
管理機關得製定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受理申請利用: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範圍(得佐以圖示)。
(二)使用時段或期間。
(三)利用費及其計收基準。
(四)活動內容或使用用途。
(五)使用說明或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