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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

  • 第 6 點

    出租應訂定書面租賃契約,載明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範圍(得佐以圖示)。
    (二)用途。
    (三)契約存續期間。
    (四)租金及其計收基準。
    (五)稅捐及其他費用負擔。
    (六)雙方權利義務。
    (七)使用限制。
    (八)違約處理。
    (九)契約終止條款。
    (十)其他特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