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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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
租金計收基準:
(一)逕予出租:1、年租金最低為土地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符合行政院訂頒「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第二點各款規定,得按租金額百分之六十計收;房屋按當期課稅現值乘以百分之十。2、出租與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年租金最低為土地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二;房屋按當期課稅現值乘以百分之五。3、出租與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年租金最低為土地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一;房屋按當期課稅現值乘以百分之二。(二)公開標租:4、前三目年租金計收基準,得由管理機關考量不動產使用方式、區位條件、市場行情、稅費支出等因素(以下統稱定價因素)調高之。1、以不動產年租金總額競標,其底價由管理機關考量定價因素訂之,不得低於公開標租時依前款第一目規定計算之最低年租金總額。2、租賃期間,不動產依前款第一目規定計算之最低年租金總額,因租金率、土地申報地價或房屋課稅現值變動,其變動後年租金總額較決標年租金總額高者,自變動當月起,改按較高之年租金總額計收標租年租金。(三)下列情形之一,其逕予出租或標租年租金,得由管理機關考量定價因素訂定計收基準,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1、不動產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文化資產。2、不動產之出租屬附掛於牆面使用等情形,無法計算樓地板或土地面積。(四)行政院或其他法規定有不動產租金優惠或減免規定者,得從其規定。屬租金優惠者,僅得擇一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