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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

  • 第 4 點

    出租方式:

    (一)逕予出租:管理機關得配合各級政府機關(含管理機關)業務、公共工程或公用事業需要,將不動產租與特定對象。
    (二)公開標租:以公開招標方式將不動產租與得標人使用。其招標及決標程序得參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或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前項第一款所定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主辦機關認定;所定公用事業,依各該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主管法規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