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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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
本原則所稱收益,指出租及利用,定義如下:
(一)出租:指管理機關將不動產租與他人(以下簡稱承租人)使用並收取租金。(二)利用:指管理機關將不動產按次或按期提供他人(以下簡稱利用人)使用並收取費用(以下簡稱利用費)。本原則所定機關,含公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