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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

  • 第 3 點

    本原則所稱收益,指出租及利用,定義如下:

    (一)出租:指管理機關將不動產租與他人(以下簡稱承租人)使用並收取租金。
    (二)利用:指管理機關將不動產按次或按期提供他人(以下簡稱利用人)使用並收取費用(以下簡稱利用費)。
    本原則所定機關,含公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