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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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國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者,得由相關機關另定不動產收益作業規定,所定收益計收基準宜考量稅費等成本支出: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國家政策或目的事業需要。
(二)中央特種基金財產之主管機關為基金設置目的或運作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國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者,得由相關機關另定不動產收益作業規定,所定收益計收基準宜考量稅費等成本支出: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國家政策或目的事業需要。
(二)中央特種基金財產之主管機關為基金設置目的或運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