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視窗切換
/
跳到主要內容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回國產署機關網站
財政部網站
最新消息
招標資訊
國有非公用財產招標資訊
其他機關招標資訊
委外招標資訊
招標行事曆
開標結果實況
法令查詢
便民服務
占用業務專區
邊際土地認養專區
綠美化專區
招標設定地上權業務專區
價金試算
單位面積換算
各種申請書表(含填寫範例)之下載
線上申辦
線上申辦
線上查詢
機關服務
共同開發案件成果專區
國有公用財產園地
主動公開資訊
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已分回尚待處理建物資訊
公示送達承租人(或其繼承人)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媒合平台
看屋專區
廉政園地
:::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公布修正日期:
107-11-21
摺疊全部
打開全部
首頁
>
法令查詢
>
法規命令
> 所有條文
基本法規-國有財產法
國有財產法
公布修正日期:(107-11-21)
第1節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處分
第49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br/>前項得予讓售之不動產範圍,由行政院另定之。<br/>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br/>第一項及第三項讓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br/>
第50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上所必需者,得予讓售。<br/>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核准,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br/>
第51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br/>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br/>
第52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土地,經政府提供興建國民住宅或獎勵投資各項用地者,得予讓售。<br/>前項讓售,依國民住宅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52條之1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br/>一、使用他人土地之國有房屋。<br/>二、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br/>三、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br/>四、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br/>五、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br/>六、其他不屬前五款情況,而其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確屬特殊者。<br/>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基於國家建設需要,不宜標售者,得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讓售。<br/>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提高利用價值,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與他人所有之不動產交換所有權。其交換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52條之2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
第53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br/>
第54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使用人無租賃關係或不合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應收回標售或自行利用。<br/>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財政部核准辦理現狀標售:<br/>一、經財政部核准按現狀接管處理者。<br/>二、接管時已有墳墓或已作墓地使用者。<br/><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三、使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標售,且因情形特殊,急待處理者。</div>前項標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
回法規命令
友善列印
視窗切換
我有興趣加入清單
Google Map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