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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查詢-國有財產法

  • 第54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使用人無租賃關係或不合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應收回標售或自行利用。
    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財政部核准辦理現狀標售:
    一、經財政部核准按現狀接管處理者。
    二、接管時已有墳墓或已作墓地使用者。

    三、使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標售,且因情形特殊,急待處理者。
    前項標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