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查詢-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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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管理機關經管之國有財產,除應經常為適當之保養外,其可能發生之災害,應事先妥籌防範並得視財產性質、價值及預算財力,辦理保險;如發現因災害有所損毀時,應即整修,或依規定程序報廢。
管理機關經管之國有財產,除應經常為適當之保養外,其可能發生之災害,應事先妥籌防範並得視財產性質、價值及預算財力,辦理保險;如發現因災害有所損毀時,應即整修,或依規定程序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