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查詢-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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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財產之取得「依據法律規定」,係指依其他法律規定由國家取得其財產權;所稱「基於權利行使」,係指國家基於公權力之行使,經接收、沒收或徵收而取得財產權;所稱「由於預算支出」,係指依預算撥款而營建或購置財產;所稱「由於接受捐贈」,係指國內外以中華民國政府為對象而捐贈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