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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查詢-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 第16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執行機關得分批辦理交換作業;已受理交換案件,於本條例施行期滿前未處理結案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繼續處理至結案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