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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查詢-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 第5條

    執行機關辦理交換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公告受理申請。

    二、會勘。

    三、審查。

    四、勘選可供交換之國有土地。

    五、計價。

    六、造冊通知。

    七、召開協調會。

    八、層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

    九、依核定結果辦理土地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互點交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