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查詢-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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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條
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財產上權利之處分,應分別按其類別經主管機關或財政部核定」,係指屬於公用部分之財產上權利,其處分應經公用財產主管機關核定;屬於非公用部分之財產上權利,其處分應經財政部核定。
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財產上權利之處分,應分別按其類別經主管機關或財政部核定」,係指屬於公用部分之財產上權利,其處分應經公用財產主管機關核定;屬於非公用部分之財產上權利,其處分應經財政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