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關於沈任遠君請求退還承購臺南市鹽埕段一|七九五地號國有土地屬巷道使用部分之土地價款及附加利息案,業奉行政院核定,附加利息部分,准由本局保管款墊支,再編列預算歸墊,其餘款項,則以庫退方式辦理,爾後類似案件准予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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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沈任遠君請求退還承購臺南市鹽埕段一|七九五地號國有土地屬巷道使用部分之土地價款及附加利息案,業奉行政院核定,附加利息部分,准由本局保管款墊支,再編列預算歸墊,其餘款項,則以庫退方式辦理,爾後類似案件准予比照辦理
國有財產局七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臺財產二字第七八O一六八四O號函
依國有財產局99年8月4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940014941號函,本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公布修正日期:(7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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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應退還之款項為(一)地價二六六、一一二元。(二)分期付款加計百分之十部分一五、六三二元。(三)土地使用補償金為三七、六O九元。以上共計三一九、三五三元,請於沈任遠君交還土地後以庫退方式辦理。附加利息計一三四、七四四元由本局保管款墊支,并依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歸墊。附:行政院七十八年十月十二日臺七十八財二六一九八號函主旨:所報沈任遠君請求退還承購臺南市鹽埕段一之七九五地號國有土地屬巷道使用部分之土地價款及附加利息給付案,該附加利息部分,擬請准由國有財產局保管款墊支,再編列預算歸墊,其餘款項,則以庫退方式辦理,爾後類似案件亦請准予比照辦理一案,准如所請辦理。說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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