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價業務-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售價在一定金額以上之讓售案件,經審計機關同意後,因故未售脫,如無應循估價程序重新查估情事者,可免再報請審計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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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售價在一定金額以上之讓售案件,經審計機關同意後,因故未售脫,如無應循估價程序重新查估情事者,可免再報請審計機關同意
國有財產局八十七年一月六日臺財產局估第八七○○○二九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7-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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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售價在一定金額以上之讓售案件,經審計機關同意後,因故未售脫,於申購人再次提出申購時,倘該不動產出售所適用之法令依據相同,且其售價無「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第九點規定,應循估價程序重新查估之情事,可免再報請審計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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