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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價業務-國軍老舊眷村重建基地計價方式
國軍老舊眷村重建基地計價方式
(適用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之日已完成改建之眷村)
公布修正日期:(84-04-19)
依行政院八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臺八十四財一三一七七號函及行政院秘書長八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臺八十三內一七二八八號函示,國軍老舊眷村重建基地計價方式如次:<br /><br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行政院八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臺八十財六三五八號函核定有關國防部興建眷宅土地計價原則,係規範國防部自建眷宅部份適用。</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有原眷戶之老舊眷村土地,自建眷宅或與地方政府合建國宅,其土地之計價,依行政院秘書長臺六十八防字第五九八二號函規定辦理。</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三、空置營地讓售與地方政府興建國宅,土地之計價,則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九條規定「其作價方式由雙方協議」之規定辦理。</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四、無原眷戶之眷地(空置眷地),屬自建眷宅者,土地之計價適用四項計價原則之第二項原則。屬合建國宅之土地計價原則仍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九條規定「其作價方式由雙方協議」辦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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