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作價投資行為,非屬國產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應經審計機關同意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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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價投資行為,非屬國產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應經審計機關同意之範疇
審計部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臺審部伍字第八八○六六○六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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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處(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管理之南投縣轄內仁愛鄉中原段一二○六之一○地號等六十九筆國有土地,擬以新臺幣七億二、八一九萬二、四六八元,作價投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乙案,本案係作價投資行為,非屬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應經審計機關同意之範疇,請自行依預算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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