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列屬「遷建騰空眷村土地」暨「改建(規劃)剩餘土地」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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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列屬「遷建騰空眷村土地」暨「改建(規劃)剩餘土地」處理原則
行政院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臺九十防字○一一六一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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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列屬「遷建騰空眷村土地」暨「改建(規劃)剩餘土地」處理原則一案,請照財政部會商結論辦理。附:財政部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臺財產管第○九○○○○五一七○號函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會商結論:
一、(略)二、「遷建騰空眷村土地」之處理方式:(一)依眷改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遷建騰空之眷村土地,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因此,「遷建騰空眷村土地」依據同條例第四條規定納入改建總冊,依第十一條規定方式處理,及處理得款依第九條規定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均為法所明定。(二)至於原眷戶可獲輔助購宅款之金額,依眷改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依國防部原規定辦理」,換言之,即以原眷戶遷建當期國有可計價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六十九.三為分配總額,輔助原眷戶。(三)遷建騰空眷村土地處理,同意依國防部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八九)祥祉字第一四一三一號函擬處理意見,依「眷改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標售或處分,得款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至於原眷戶可獲輔助款則應依國防部原規定辦理,並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相關科目逐年編列預算支付。三、「 改建規劃)剩餘土地」之處理方式:(一)有關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剩餘土地之處理,前巳有「四四南村剩餘土地」案例,奉 鈞院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臺八十七防四二四○七號函核定,自改建總冊予以刪除,並變更四四南村範圍內臺北市信義區三興段一小段一一九地號及信義段五小段三十九之九地號二筆國有土地之處理方式,改由本部國有財產局依法處理。(二)至於通案之處理原則,查本部前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請參墨輒)K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臺財產二第八六○二四六○五號函)邀集相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略為:1、眷改條例施行前巳完成改建,及巳報 鈞院核定改建之眷村,其完成改建後之剩餘地,因非屬遷建騰空之眷村土地,倘將該等土地列入改建總冊,恐與眷改條例第廿八條規定不合,且列入改建總冊後,其處理得款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應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無法依「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之規定處理。故仍應適用眷改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依國防部原規定辦理,而不列入改建總冊。2、鈞院原一併核定專案讓售者,應由國防部報奉 鈞院核准變更規劃剩餘地之處理方式,由本部國有財產局依法處理,並請國防部修正原報改建總冊後,核轉本部據以陳報 鈞院核定。(三)本案國防部巳清理之康定新村等十一處眷村改建剩餘土地,建請依上開通案之處理原則,自改建總冊予以刪除,並變更原處理方式,改由本部國有財產局依法處理。(四)尚未清理之其餘眷村改建剩餘土地,應請國防部繼續清理。為簡化行政作業,建議授權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 鈞院備查,免逐案報請 鈞院核定。(五)眷村改建剩餘國有土地,巳依 鈞院原核定之改建總冊,將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國防部軍務局者,本會議結論如奉 鈞院核可後,應請國防部軍務局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國有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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