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視窗切換
/
跳到主要內容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回國產署機關網站
財政部網站
最新消息
招標資訊
國有非公用財產招標資訊
其他機關招標資訊
委外招標資訊
招標行事曆
開標結果實況
法令查詢
便民服務
占用業務專區
邊際土地認養專區
綠美化專區
招標設定地上權業務專區
價金試算
單位面積換算
各種申請書表(含填寫範例)之下載
線上申辦
線上申辦
線上查詢
機關服務
共同開發案件成果專區
國有公用財產園地
主動公開資訊
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已分回尚待處理建物資訊
公示送達承租人(或其繼承人)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媒合平台
看屋專區
廉政園地
:::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首頁
>
法令查詢
>
行政規則
>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所有條文
管理處分-公地放領管理、經徵、經收費用之分配及收支運用
公地放領管理、經徵、經收費用之分配及收支運用
內政部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臺(90)內中地字第九○八三○○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5-21)
案經本部九十年五月十日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有關機關協商,獲致結論如下:<br /><br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一)按早期公有耕地放領地價提撥百分之七作為管理、經徵、經收費用,臺灣省政府、縣市政府、臺灣土地銀行之分配比例,各為百分之二.五、百分之二、百分之二.五。嗣專案辦理臺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土地放領(以下簡稱專案放領),原亦循此分配比例辦理。惟據臺中縣、南投縣政府反映,因物價上漲,且放領面積較早期為少,地價收取有限,分配費用不敷支應,爰經臺灣省政府邀集相關機關研商調整該項費用之分配比例為臺灣省政府百分之一.五(該分配比例於精省後由本部承接)、縣政府百分之三、臺灣土地銀行百分之二.五。本次續辦公地放領,因本部、縣市政府、臺灣土地銀行辦理之事項,與前開早期放領及專案放領分工相同,且專案放領於民國七十八年間開始辦理,目前尚於收繳地價中,為期處理一致,有關臺灣省辦理公有山坡地放領工作要點第十五點、臺灣省辦理國有耕地放領工作要點第十三點及臺灣省辦理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工作要點第十三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按收取地價總額扣除百分之七之管理、經徵、經收費用,宜比照專案放領之分配比例辦理。俟縣市政府於放領關係成立後,第一年所分配之管理、經徵、經收費用運用如有不足,再依實際情形酌予補助或重新檢討分配比例。</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二)茲以目前專案放領所分配之管理、經徵、經收費用,係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本於山坡地開發基金主管機關權責編列預算,依當年實際地價收入情形及內政部、縣市政府、臺灣土地銀行分配比例撥付。本次續辦公有山坡地放領地價繳入該基金部分,亦同。為期一致,有關國有耕地放領地價,依規定繳入本部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部分,其收支運用方式及管理、經徵、經收費用之撥付,宜比照山坡地開發基金之處理方式,編列預算辦理。</div>
回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友善列印
視窗切換
我有興趣加入清單
Google Map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