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公地放領管理、經徵、經收費用之分配及收支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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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放領管理、經徵、經收費用之分配及收支運用
內政部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臺(90)內中地字第九○八三○○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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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本部九十年五月十日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有關機關協商,獲致結論如下:(一)按早期公有耕地放領地價提撥百分之七作為管理、經徵、經收費用,臺灣省政府、縣市政府、臺灣土地銀行之分配比例,各為百分之二.五、百分之二、百分之二.五。嗣專案辦理臺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土地放領(以下簡稱專案放領),原亦循此分配比例辦理。惟據臺中縣、南投縣政府反映,因物價上漲,且放領面積較早期為少,地價收取有限,分配費用不敷支應,爰經臺灣省政府邀集相關機關研商調整該項費用之分配比例為臺灣省政府百分之一.五(該分配比例於精省後由本部承接)、縣政府百分之三、臺灣土地銀行百分之二.五。本次續辦公地放領,因本部、縣市政府、臺灣土地銀行辦理之事項,與前開早期放領及專案放領分工相同,且專案放領於民國七十八年間開始辦理,目前尚於收繳地價中,為期處理一致,有關臺灣省辦理公有山坡地放領工作要點第十五點、臺灣省辦理國有耕地放領工作要點第十三點及臺灣省辦理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工作要點第十三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按收取地價總額扣除百分之七之管理、經徵、經收費用,宜比照專案放領之分配比例辦理。俟縣市政府於放領關係成立後,第一年所分配之管理、經徵、經收費用運用如有不足,再依實際情形酌予補助或重新檢討分配比例。(二)茲以目前專案放領所分配之管理、經徵、經收費用,係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本於山坡地開發基金主管機關權責編列預算,依當年實際地價收入情形及內政部、縣市政府、臺灣土地銀行分配比例撥付。本次續辦公有山坡地放領地價繳入該基金部分,亦同。為期一致,有關國有耕地放領地價,依規定繳入本部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部分,其收支運用方式及管理、經徵、經收費用之撥付,宜比照山坡地開發基金之處理方式,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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